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175,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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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潘可寧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489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1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附證據),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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