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176,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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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溫揚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徐志宏即宏展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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