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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鄭戴九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素芸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000 巷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及該房屋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房屋所坐落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撤銷贈與之法律依據),並應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
三、起訴書狀未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應補正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四、被告謝素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原告就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補正事項,應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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