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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鄭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彩媛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竹北市○○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查報相對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聲請調解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聲請人鄭樹委任具狀人鄭紫媛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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