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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劉文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隆男、邱振城、邱維清、邱茂財、邱鳳英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參仟貳佰陸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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