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187,201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宜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褚可軍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
若無法查報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請求返還權狀而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爰核定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