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謝麒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XX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向本院拍定土地得標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9萬元,加計新竹縣○○鄉○○段000 ○號房屋得標時之金額358,400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400元【計算式為:(79萬+358,400)=1,148,4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