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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金祥發銅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貞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0 號9 樓房屋之107 年度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被告所積欠之租金、大樓管理費、精神賠償共計新臺幣1,651,212 元(《144,900 元+21,134元+17,434元》×9 月),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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