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227,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邱泰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可通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各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各項訴訟標的價額及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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