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229,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徐貴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Splentech, Inc.、劉雲松、曾政衡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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