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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周國雄
周美填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林威伶律師
被 告 張憲文
張瑞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憲文、張瑞成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新竹縣○○鎮○○里○○路○○段0 巷0弄000號房屋於民國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新台幣(下同)892,600元,及被告張憲文應給付原告周國雄積欠租金79,500元,核定為972,100 元【計算式為:(892,600+79,500)=972,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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