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補,79,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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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達仁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桂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2,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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