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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嘉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民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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