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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董仁山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凱洲、董景豪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7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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