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陳筱穎
被 告 孔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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