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訴,206,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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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周春蘭
被 告 巫義田
周吉妹
巫光生
鄭妤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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