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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卓駿廷
被 告 黃靜瑜即黃瓘淇即黃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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