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訴,794,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鍾念妏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被 告 林念慈
郭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14時30分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陳報封閉系爭土地出入口時間,及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聲明內容及其請求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後段);

被告則應陳報使用系爭土地之期間,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