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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鍾念妏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被 告 林念慈
郭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3日14時30分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陳報封閉系爭土地出入口時間,及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第一項聲明內容及其請求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後段);
被告則應陳報使用系爭土地之期間,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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