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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黃瑞益
張品郁
黃瑞昌
被 告 徐東洲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珠
被 告 詹美麗
訴訟代理人 朱木林
被 告 劉煥堂
劉力豪即劉家欽之承受訴訟人
劉家鈿
劉家財
林蔡如珠
楊蔡如雪
蔡如蓉
蔡世英
劉文郎
張淑美
蔡珍珍
蔡斯龍
蔡斯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力豪為被告劉家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劉家欽已於民國109 年4 月2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訴字卷一第351 頁),劉家欽之繼承人有劉力豪、劉美慧、劉馨文、徐月景等情,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而劉力豪已於109 年5 月29日就劉家欽所有新竹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辦竣分割繼承登記,由劉力豪單獨繼承(權利範圍為45分之1 ),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考,顯然就本件系爭土地劉家欽之繼承人僅劉力豪一人,其餘繼承人非本件系爭土地之繼承人,爰僅命劉力豪為劉家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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