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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2號
原 告 欣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效鴻
訴訟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王辰罡律師
被 告 劉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 年6 月14日修正之理由:「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
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故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
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聲請。
次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
申言之,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於借名關係存續中,既係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由出名人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則於該不動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非所有權人,自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且出名人如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係屬有權處分,不因第三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異(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139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移轉登記所有權事件,已於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同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31號);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均已如起訴狀詳載,堪認原告已釋明本案請求。
又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如附表所示水車頭段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准就附表所示之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伊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故得依法請求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等情;
則依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其係基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債權關係而為請求,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權,並非基於物權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又聲請人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雖為應經登記之不動產權利,然係其請求之標的物,非本案訴訟標的本身。
至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雖引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為請求之依據,然在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聲請人所有前,尚難逕認聲請人得行使所有權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從而,聲請人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即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應以「基於物權關係」之要件不符,自無從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
│編號│地號 │登記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
│ 1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990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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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全部 │
│ │段992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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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6 │
│ │段1006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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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3/16 │
│ │段1007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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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08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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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08-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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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1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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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1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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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12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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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24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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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27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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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28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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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29地號 │ │ │
├──┼─────────┼──────┼─────┤
│ 14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25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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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26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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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0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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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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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3地號 │ │ │
├──┼─────────┼──────┼─────┤
│ 19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4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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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5地號 │ │ │
├──┼─────────┼──────┼─────┤
│ 21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6地號 │ │ │
├──┼─────────┼──────┼─────┤
│ 22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7地號 │ │ │
├──┼─────────┼──────┼─────┤
│ 23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38地號 │ │ │
├──┼─────────┼──────┼─────┤
│ 24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4 │
│ │段1040地號 │ │ │
├──┼─────────┼──────┼─────┤
│ 25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4 │
│ │段1042地號 │ │ │
├──┼─────────┼──────┼─────┤
│ 26 │新竹縣新埔鎮水車頭│劉麗芬 │1/2 │
│ │段1041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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