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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 告 奇盈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振銓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被 告 段昌隆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鍾羽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韻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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