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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徐鍾月嬌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複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莊森榮
被 告 徐靜怡
兼法定代理 陳明英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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