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周晋達
盧宏鈞
梁適安
陳芬芬
張凱翔
蘇淑如
許穎尚
張福春
羅彩甄
陳家蓁
王誌麟
廖緹瀅
彭琦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潘和峰律師
被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淑美
人
被 告 吳銘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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