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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謝銘傳即鴻泰印刷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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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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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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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泰印刷所謝銘傳│第一銀行新竹分行│107年8月10日│53,015元 │KA78075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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