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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義雄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奧莉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魏明文、魏慶福、魏明村、魏明和、魏明清、陳瓊珠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本票,該紙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臺灣導報民國107 年11月24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0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8 年1 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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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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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金 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本票號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民國)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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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奧莉薇國際股份有│奧莉薇國際股份有 │6,000,000元 │87年10月23日│88年2月4日 │空白 │ │
│ │限公司、魏明文、│限公司、魏明文、 │ │ │ │ │ │
│ │魏慶福、魏明村、│魏慶福、魏明村、 │ │ │ │ │ │
│ │魏明和、魏明清、│魏明和、魏明清、 │ │ │ │ │ │
│ │陳瓊珠 │陳瓊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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