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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黃百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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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8 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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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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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699358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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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6254 │ │1 │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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