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除,30,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劉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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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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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2NX0012718-5 │    │1   │86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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