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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邑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雲彥
代 理 人 許蕙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1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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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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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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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邑維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7年10月6日│19,845元 │CSA0117336 │ │
│ │限公司楊雲彥 │竹科竹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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