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除,37,201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彭毓嵐即張弘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7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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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8 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                    │              │    │    │    │    │
├──┼──────────┼───────┼──┼──┼──┼──┤
│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57223-0 │    │1   │6   │    │
├──┼──────────┼───────┼──┼──┼──┼──┤
│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384557-8│    │1   │26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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