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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徐達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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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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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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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7月1日 │ 80,000元 │62565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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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8月1日 │ 80,000元 │62565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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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9月1日 │ 80,000元 │62565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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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10月1日│ 80,000元 │62565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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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11月1日│ 80,000元 │6256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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