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8,除,44,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徐達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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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8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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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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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7月1日 │     80,000元     │62565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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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8月1日 │     80,000元     │62565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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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9月1日 │     80,000元     │62565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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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10月1日│     80,000元     │62565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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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傅韻霖│台新商業銀行北大分行│107年11月1日│     80,000元     │6256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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