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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周育如
代 理 人 周國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9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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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8年度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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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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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512873-1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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