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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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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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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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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8 年2 月10│ 41,402元 │JA6203608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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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8 年1 月10│ 41,402元 │JA6203607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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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12月10│ 41,402元 │JA6203606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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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11月10│ 41,402元 │JA6203605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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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10月10│ 41,402元 │JA6203604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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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9 月10│ 41,402元 │JA6203603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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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8 月10│ 41,402元 │JA6203602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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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7 月10│ 41,402元 │JA6203601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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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6 月10│ 41,402元 │JA6191700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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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5 月10│ 41,402元 │JA6191699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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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4 月10│ 41,402元 │JA6191698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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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江君毅 │第一商業銀行│107 年3 月10│ 41,402元 │JA6191697 │ │
│ │ │竹科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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