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吳俊良
代 理 人 魏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0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6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新竹安全駕駛│華南商業銀行│107 年8 月8 │120,000 元│0889196 │ │
│ │訓練班股份有│新豐分行 │日 │ │ │ │
│ │限公司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