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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林木田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木田(男,民國二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000 號,失蹤日期為八十一年八月九日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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