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亡,15,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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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朝棟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對失蹤人陳美枝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所為108 年度亡字第20號宣告陳美枝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失蹤人陳美枝於民國73年間離家出走,至86年以後音訊全無,乃提出108 年度亡字第20號之死亡宣告聲請。

惟109 年4 月15日接獲嘉義市車店里里長電話,指稱發現疑似陳美枝之屍體,伊前去指認,確認死者為陳美枝,乃辦理殯葬,再向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業於109 年4 月15日死亡,聲請人並辦畢死亡登記之事實,有失蹤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並經聲請人陳述在卷,有電話記錄附卷足參。

本院108 年度亡字第20號事件裁定時未能獲悉失蹤人已死亡之事實,裁定後亦未經抗告而確定。

爰依聲請人所述,撤銷本院109 年4 月29日所為108 年度亡字第20號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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