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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錦梅
相 對 人 林智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林智銘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智銘(男、民國四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段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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