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亡,17,2020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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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彭雪娥
代 理 人 蔡文燦律師
相 對 人 彭雪昭 日治時期設址:新竹州新竹市新竹字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彭雪昭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彭雪昭(女,日治時期昭和13年9月17日生,最後住所:新竹州新竹市新竹字北門町一丁目百九十三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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