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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謝永
失 蹤 人 陳阿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提失蹤人之戶籍資料係設籍「基隆市仁愛區」(本院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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