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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王漢華
相 對 人 龍曉玲
關 係 人 楊恩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龍曉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龍曉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新竹縣芎林鄉上山58號,失蹤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29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龍曉玲之兄,失蹤人於民國101年2月29日離家後即未返家,全無音訊,被列為失蹤人口,至今仍未尋獲,因失蹤已逾7年,是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龍曉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並經聲請人及證人即失蹤人之子楊恩德到庭陳述纂詳,復經本院另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就醫資料等紀錄,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入出境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佐。
本院綜合上開各事證,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業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7年等情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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