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亡,25,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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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東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吳楊市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楊市(女、日治時期大正5年12月14日生,最後籍設:新竹州新竹市九甲埔埔頂崁腳七十四番地)於民國36年3月21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楊市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吳秋煌與失蹤人吳楊市之配偶吳秋臨為兄弟,吳秋臨與吳楊市所生長子吳進福不滿周歲即早夭,祖母吳鄭勉責怪吳楊市照顧不周致失長孫,吳楊市此後遲未能再添男孫,婆媳關係日益惡化,嗣聲請人之母吳蔡枣懷有聲請人之兄吳東榮而臨盆之際,祖母命吳楊市往找產婆,吳楊市前往許久才請產婆回家,祖母因此與吳楊市發生口角,吳楊市將祖母推倒在地,吳秋臨見狀上前毆打吳楊市,吳楊市自覺委屈並揚言尋死,當晚即離家失蹤迄今,經聲請人父親及吳秋臨苦尋多時均無所蹤,現聲請人為辦理先祖吳海名下土地繼承登記,始知吳楊市未為死亡登記,懇請以吳東榮出生之日即民國29年3月21日為吳楊市失蹤日,為其死亡之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吳海繼承系統表、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吳秋煌、吳秋臨、吳東榮、吳蔡枣等人除戶謄本、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1月5日竹市東戶字第1090005537號函為證,並有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14日竹市東戶字第1090006193號函所附吳秋臨、吳楊氏市日治時期連續戶籍登記之全戶戶籍資料、吳秋臨於光復後初設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吳楊市確實僅存日治時期之戶籍資料,而吳楊市之配偶吳秋臨於光復後申請初設戶籍之申請書內已未記載吳楊市在戶內,堪認吳楊市在光復前已未在吳秋臨戶內共同生活。

而聲請人主張吳楊市在吳東榮於日治時期昭和15年3月21日出生(即民國29年3月21日)當日因故離家失蹤,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吳楊市陳報其生存,或知吳楊市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堪信為實。

復查吳楊市失蹤時為未滿80歲之人,計至36年3月21日失蹤屆滿7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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