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亡,5,202009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吳俊賢
失 蹤 人 戴馬火 最後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戴馬火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戴馬火(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5年6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戴馬火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自民國102年6月5日起行方不明,經提報列管失蹤人口在案,迄今已滿得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為民法第8條所明定。

三、查失蹤人自102年6月5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行方不明乙節,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民參字第1號卷附之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9年2月12日竹市北戶字第1090000559號函、失蹤人之連貫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新竹市北區區公所99年8月18日北民字第0990009605號函、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戰鬥機聯隊99年11月17日空二聯政字第0990008613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5年8月23日輔統字第1050067348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105年8月25日竹榮處字第1050005940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3月21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20047000號函、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02年3月26日竹殯服字第1020000538號函、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5年8月29日國後動管字第1050014998號函、新竹後備指揮部105年9月12日後新竹管字第1050003262號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5年10月19日、106年12月6日及107年12月7日函文可佐,堪認上情為實。

失蹤人迄今音杏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戴馬火陳報其生存,或知戴馬火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復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可憑,堪信為實。

查戴馬火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時已滿80歲,自102年6月5日失蹤,計至105年6月5日失蹤屆滿3年,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併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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