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勞執,20,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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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淑琼


相 對 人 富全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公司已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3,334元及預告工資20天58,667元,特休未休之部份公司已給付24,053元尚不足之部份1.8 天之薪資5,281 元於109 年5 月5 日前將此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內。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於109 年4 月21日前以郵寄雙掛號寄至勞方所提供之地址。

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5,281 元,其所提供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載之離職人姓名有誤,顯然相對人並未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9 年5 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5,281 元及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資方應於109 年5 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5,281 元及於109 年4 月21日前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之受任人鍾清輝在勞資爭議調解書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未給付上開款項,且其未交付記載正確姓名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屬未交付,顯見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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