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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黃宏隆
相 對 人 康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烈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本案和解金(含六個月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0萬元,並於109 年6 月30日前(含當日)匯款至聲請人提供之薪轉帳戶。
詎相對人僅於109 年7 月2 日給付10萬元後,即未再為給付,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40萬元,然相對人僅給付10萬元乙節,業據其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本案和解金(含六個月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40萬元,並於109 年6 月30日前(含當日)匯款至聲請人提供之薪轉帳戶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之代理人何義偉在勞資爭議調解書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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