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勞執,37,202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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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7號
聲 請 人 TSUCHIDA KEVIN REY URDANETA(朱柯文)

相 對 人 BALAKRISHNAN KAMALAKANNAN(卡蒙)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積欠聲請人民國108年8月至9月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1,980元,兩造乃於108年12月9日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21,980元,並自109年2月28日起分5期給付,每月28日將5,000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最後一期於109年6月28日匯入1,980元;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21,980元,並自109年2月28日起分5期給付,每月28日將5,000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最後一期於109年6月28日匯入1,980元;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乙節,業據其提出新竹市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及居留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又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21,980元,並自109年2月28日起分5期給付,每月28日將5,000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最後一期於109年6月28日匯入1,980元;

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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