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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蔡瑞真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興達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達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1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330x1/3 )=443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4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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