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勞補,3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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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鄧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偉廷即私立維吉尼亞幼兒園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請求被告私立維吉尼亞幼兒園應給付積欠原告民國109 年4 月薪水差額、特休未休折合工資、高薪低報衍生出失業補助差額、老年給付差額等各項具體金額,,致本院無從依原告起訴狀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開請求給付內容各項金額,及載明具體、明確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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