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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鄧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偉廷即私立維吉尼亞幼兒園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109年8月31日109 年度勞補字第33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請求項目之具體金額,原告於109年9月8 日具狀補正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遲加保勞工保險損失新臺幣(下同)3,429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9,607元、被告高薪低報衍生失業補助差額3萬0,510元(見本院卷第16~2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萬3,546元。
而上開被告給付延遲加保勞工保險損失3,429元、被告高薪低報衍生失業補助差額3萬0,510 元,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適用,本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特休未休折合工資9,607元,即無從再依上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餘地。
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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