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勞補,41,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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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鍾淳瑄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94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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