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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再審原告 彭文希
再審被告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浣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間就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案件提起再審,經核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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