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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彭開烜
黃志文
鄭文鵬
莊焯鉉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芳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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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金)│ │以下4捨5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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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彭開烜│219,332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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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志文│232,199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3 │鄭文鵬│172,88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莊焯鉉│162,583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 5 │郭芳祿│177,680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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