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9,勞補,67,2020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彭開烜
黃志文
鄭文鵬
莊焯鉉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芳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 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金)│          │以下4捨5入)    │            │
├──┼───┼───────┼─────┼────────┼──────┤
│ 1  │彭開烜│219,332元     │2,320元   │1,547元         │773元       │
├──┼───┼───────┼─────┼────────┼──────┤
│ 2  │黃志文│232,199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3  │鄭文鵬│172,889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 4  │莊焯鉉│162,583元     │1,770元   │1,180元         │590元       │
├──┼───┼───────┼─────┼────────┼──────┤
│ 5  │郭芳祿│177,680元     │1,880元   │1,253元         │627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